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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电商争议解决机制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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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推动和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制度。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齐湘泉表示,第七十二条与《民法通则》存在冲突,因为在涉外经济交往中,国家缔结和参与的国际条约应该是优先适用,在条约和协定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国内立法先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告诉记者,该条款规定得过于模糊,不好执行。跨国贸易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比较复杂,各国保护方式各不相同。比如,我国行政机关有处理个人消费者投诉的职能,而美国等国家的行政机关不负责个体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只负责转办、督促。因此,跨境电商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方面,应当在跨国贸易、跨国纠纷解决法律体系中,积极参与形成新的消费者保护规则,如与他国的自贸区谈判中积极寻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国内立法和执法,落实监管,加强国内消费者教育。此外,需要进一步完善维权方式,包括建立地区性、中立的第三方消费者争议解决平台,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调解、仲裁;依靠行业自治和商会平台,加强网上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打通消费者通过政府诉诸于主要贸易协定中的政府间争议解决体系的渠道;在涉及人数众多的消费者跨境争议中,消协等民间组织应发挥更加广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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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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